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事业部,各相关单位:
为推动全市城乡建设绿色发展,贯彻落实《山西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全面落实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方案》(运政办发〔2021〕28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等法规政策,现就进一步推进全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
全市新建建筑符合装配式建筑实施条件的项目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项目范围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优先发展钢结构建筑,政府投资的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原则上要采用钢结构。混凝土结构项目全面应用叠合楼板、
预制楼梯、阳台、空调板、预制墙板等部品部件,推广使用保温、隔热、装饰一体板,加快推进管线分离、干式工法,推行装配式建筑全装修。2024年,全市新建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27.5%,2025年达到30%。
符合装配式建造条件的城市道路桥梁、综合管廊、给排水、防洪护岸、园林绿化等市政基础设施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
鼓励有条件的旅游设施、园林景观、特色小镇等采用装配式木结构、钢结构。在农村试点推进木结构、轻钢结构、混凝土结构装配式住宅。
二、提升发展水平
严格执行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装配式建筑依据山西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J04/T396-2023)评审评价、计算装配率。
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的商品房住宅项目满足山西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J04/T396-2023)各评价项最低分值要求,主体结构部分评价分值不低于20分,围护墙和内隔墙部分的评价分值不低于10分,采用全装修。
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及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保障性住房装配率不低于50%,且各评价项得分不低于《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J04/T396-2023)第3.0.3之规定。
装配率50%以上的项目在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阶段试点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总承包单位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
三、建立联动机制
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根据装配式建筑发展相关政策和年度目标任务要求,在项目立项批复(备案)、初设批复时,明确提出装配式建造要求。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审查规划设计方案装配式建筑面积、装配式建筑装配率等相关技术指标是否符合《实施方案》规定,是否明确装配式建筑的楼幢号。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装配式建筑发展相关政策和年度目标任务要求,将装配式建造要求纳入土地招拍挂条件,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装配式建造要求和配建比例。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时,将装配式建造要求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附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对装配式建筑项目的监管。招投标阶段审核建设单位是否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相关内容,对缺少相应内容的及时要求建设单位整改。设计阶段核查装配式建筑预评价是否按照山西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J04/T396-2023)进行评价,相关技术指标是否符合规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现行相关装配式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加强对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实施情况、竣工评价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与主体质量同步验收。
四、落实参建各方职责
(一)建设单位对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在项目建设中不得拒绝执行装配式建筑政策规定。立项报批资料编制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内容。项目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应满足套型设计的标准化与系列化要求,采用适宜的结构技术体系,对预制构件类型、连接技术提出设计方案,并对构件加工制作、施工装配的可行性进行分析。
建设单位应将装配式建筑的预制构件制作、施工安装、装饰装修、机电安装等全部工程量纳入招标清单。应用BIM技术的,建设单位应确定BIM技术应用深度并在招标清单中单独列项。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对执行装配式建筑政策规定进行承诺。严格执行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按照专家论证意见变更,且不得低于原设计标准。
(二)设计单位对设计的装配式建筑面积计算和装配率计算的准确性、合理性负责。在施工图总说明中明确项目装配率,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包括装配式建筑设计专篇,专篇中应包括装配式技术采用的部位及相应的得分值,对预制构件的尺寸、节点构造、装饰装修及机电安装预留预埋等提出具体技术要求。
设计单位在装配式建筑项目(装配率50%以上)设计过程中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设计技术深度应满足国家和省有关BIM制图和交付的规范与标准,在交付项目设计成果时,应同时交付二维设计图纸和三维设计模型,并做到图模一致。
(三)施工单位对装配式建筑施工和预制构件生产制作过程履行施工总承包质量管理责任。合理堆放施工现场的预制构件,并采取防护措施,收集整理预制构件进场验收的质量控制资料。
施工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报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后严格按照图纸和方案施工。施工重点环节要留存影像资料,灌浆工和装配工等关键岗位作业人员要经专业培训合格后上岗。
施工单位在装配式建筑项目(装配率50%以上)施工图设计模型的基础上,开展施工方案模拟、进度模拟、资源管理和工程成本动态控制等BIM技术集成应用。项目建成后,施工单位形成含有过程信息的竣工模型。
施工单位应与建设、监理、设计单位制定装配式建筑工程的验收方案并遵照执行。收集整理预制构件进场验收及施工安装过程的质量控制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四)监理单位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构件制作详图和相关技术标准,编制监理专项规划和装配式专项监理细则。
监理单位对预制构件生产单位的生产条件、技术标准、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核,对预制构件生产单位编制的预制构件制作方案、物流运输方案及施工单位编制的装配式施工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批。
监理单位加强对部品部件生产和安装的检查,实施预制部品部件生产驻厂监造制度。发现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和施工单位违反规范规定或未按设计要求生产、施工的,及时要求整改,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不予验收。同步收集整理工程监理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五)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对预制构件的产品质量负责。根据国家、省的技术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生产预制构件,并提供预制构件质量证明文件。预制构件出厂时,构件上应预埋芯片或黏贴二维码进行唯一性识别。检验不合格、标识不全的产品不得出厂。
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将生产过程所需的预埋件位置、类型等信息提供给设计单位。当有影响结构性能的变更时,须经施工图设计单位审核确认。
预制构件生产单位编制预制构件专项运输方案,经监理、施工单位批准后实施,方案应包含安全防护、成品保护和堆放、吊装风险控制等内容。
五、规范工程验收
预制构件产品进场验收由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和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场使用。发现存在影响结构质量或吊装安全的缺陷时,不得验收通过。
预制构件安装首层(首段)质量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共同验收,重点对连接形式、连接质量、防水处理、固定形式、水电安装等质量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记录。
装配式结构子分部验收由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检测和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共同验收并形成验收意见。对国家、省规范标准中未包括验收内容,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预制构件生产等单位制定专项验收要求进行验收。
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对装配式建筑进行评价,评价完成后,应填写《装配式建筑评价表》(见附录)。审查项目竣工模型(装配率50%以上)并进行全面验收。竣工验收归档文件包含项目竣工模型(装配率50%以上)。建设单位对评价结果和验收报告(装配率50%以上项目包括BIM技术应用阶段、应用内容、应用深度等成果信息)真实性负责,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六、推动产业链协同发展
运城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山西建筑产业现代化(运城)园区加快建设集生产、研发、设计、施工、装修、物流、培训等在内的产业基地,打造我市产业链“链主”企业,围绕产业链发展需求,各类中小企业加强与骨干企业合作,提供配套产品和服务,培育“链核”企业,发展链上企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加强与企业常态化合作,推行“政府+企业+项目”招商工作,招引产业带动强的高端优质企业和项目,引进关键配套项目,完善产业链配套;开展产业链上下游协作配套活动,推动产业链上下游、大中小企业紧密配套、协同发展,增强上下游协作配套能力。
七、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执行国家、省相关规定。
(二)自发文之日起,全市未取得项目立项批复(核准、备案)的项目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12日